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绩溪县博物馆章程

作者: 李松 文章来源:绩溪县博物馆 点击数: 1323 更新时间:2015/12/12 16:00:00

绩溪县博物馆(绩溪县文物管理局)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

第一条 为规范本(局)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单位名称:绩溪县博物馆(绩溪县文物管理局)

第三条 单位住所: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良安路100号

第四条 馆(局)为绩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5号批准设立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,与县文物管理局合署办公,为县文广新局下属单位。

第五条 绩溪县博物馆(绩溪县文物管理局)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

第六条 馆(局)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绩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单位设立、变更、注销,应当依照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。

 

第二章  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单位的宗旨:陈列有关徽州文物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、开展文物征集、收藏、保护,提高群众文化服务。

第八条 单位的业务范围:文物收藏、研究和展示

 

第三章  法定代表人 及其职责

 馆(局)法定代表人经县组织部任命产生 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全面负责本馆(局)业务工作;

(二)管理本馆(局)的日常事务;

(三)负责本馆(局)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
(四)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;
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特殊情况下,副馆长长委托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代行上述(职责)职权。

 

第四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

第十条 本馆(局)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(局)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十一条 本馆(局)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
第十二条 本馆(局)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(局)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
第十三条 本馆(局)博物馆(局)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(局)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
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(局)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

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
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
 

第五章 博物馆的安全

第十 博物馆(局)应当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国有博物馆(局)不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的,其藏品应当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国有博物馆(局)代为保管。本馆(局)应确保藏品的安全,建立健全各类制度。

 

  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

第十 按照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。 

第十 本馆(局)对所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,做到家底清楚、账账相符、账卡相符、账实相符,防止资产流失。 

第十九条 优化资产配置,做到物尽其用,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。 

第二十条 本馆(局)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,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馆(局)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,本馆(局)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。 

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用于本馆(局)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 

第二十二条 本馆(局)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第二十三条 本馆(局)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 

第二十四条 本馆(局)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(税务)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 

第二十五条 本馆(局)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 本馆(局)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七条 除文物藏品以外,本馆(局)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,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

 

 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馆(局)修改,经举办单位同意,报登记管理局机关审核后,方可生效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事业单位,在报举办单位的同时,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 

 

   

第二十九条 馆(局)是公益性事业单位,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(局)工作终止,博物馆(局)所有财、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
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馆(局)负责解释。  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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